近日,從有關方面獲悉《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拆解處理資源產出率評價方法(征求意見稿)》、《〈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拆解處理資源產出率(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兩個文件,以下分別簡稱為《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
《標準編制說明》指出,在對拆解處理企業開展審核和基金補貼過程中,發現目前已獲得資質的拆解處理企業雖然都能達到資質許可要求,做到拆解處理的規范化和環保化,但是對于目錄產品處理的資源化水平良莠不齊。
為了獎勵優良淘汰落后,2013年12月,財政部、環保部、發改委和工信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其中對基金補貼企業退出規定中提出資源產出率要求:要求自2014年起,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年實際拆解處理量低于許可處理能力的20%的,以及資源產出率低于40%的,取消基金補貼。
據悉,2013年12月的通知精神明確了資源產出率和基金補貼的關系,但資源產出率缺少明確的評價方法。此次《征求意見稿》對廢棄電子電器產品資源化處理的原則和要求、資源產出率計算公式、權重設置原則等作出了明確說明。
《征求意見稿》指出,廢棄電子電器產品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與職業安全相關的法規與標準;
②在不違背國家法規與標準前提下,應按照再使用、再生利用和能量回收的順序進行處理;
③資源利用最大化,環境污染最小化。
根據《征求意見稿》,廢棄電子電器產品的處理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處理前應優先實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中的零部件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下的再使用;
②對需要進行特殊處理的零部件宜在破碎分選前進行拆卸分解,包括經簡單操作可直接進行再生利用的(例如電線電纜),或需要在流水線外單獨進行拆解處理的零部件(例如洗衣機中的電機),或含有害物質的零部件(例如含六溴環十二烷阻燃劑的零部件);
③再生利用應盡可能分離出可以直接進行原材料生產的單種材料,例如單種金屬、單種塑料等;
④處理、處置宜采取當前最佳可行技術及必要的措施,鼓勵企業開發新技術,確保處理、處置時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污染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避免污染物影響到處理過程中的其他物品。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資源產出率權重設置遵循以下原則:
①鼓勵細化拆解原則:對拆解到材料和只拆解到部件兩種情況,在計算時予以區別,拆解到材料的資源產出率權重大于只拆解到部件。
根據鼓勵細化拆解原則設置權重:拆解到單種金屬(包括單種合金)、單種熱塑性塑料和不含鉛玻璃的權重設置為1;對于拆解到混合金屬或塑料的權重設置為0.5,對于含可再生資源(如塑料、金屬等)的部件,權重設置為0.2;不含可再生資源的部件或拆解產物權重設置為0,熱固性塑料按不含可再生資源的拆解產物計算。
②規范處理危險廢物原則:危險廢棄物應規范處理,對未按環保部規定進行危險廢棄物處置的企業在資源產出率計算時應予以減分處理。
根據規范處理危險廢物原則設置權重,對未按環保部規定進行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權重設置為-1;對按環保部規定進行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權重設置為0。
③鼓勵深度加工原則:鼓勵拆解企業進行深度處理,對產物進行深度處理企業計算時給予更多權重。
根據鼓勵深度加工原則設置權重:對廢棄產物進行深加工形成新產品的,按其深加工的量給予附加權重,權重設置為0.2;對深加工未形成新產品,僅對拆解產物進行了深化的,按鼓勵細化拆解原則對其最終拆解產物進行核算(如線路板)。
④鼓勵再使用原則:企業對相關零部件進行再使用的,再使用要遵循國家相關的法規,對于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再使用,計算時應給予更多權重。
根據鼓勵再使用原則設置權重,對于再使用或修復后再使用的不含可再生資源的部件,權重設置為1.1,對于再使用或修復后再使用的含可再生資源的部件,權重設置為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