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享受科技創新進口免稅政策資格申報和復審工作啟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根據《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和《關于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7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開展2020年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以下簡稱示范平臺)享受科技創新進口免稅資格申報和復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示范平臺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管理辦法》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2018年獲得免稅資格的示范平臺須按《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復審,將復審申請報告(隨附免稅資格審核表、資產總額和累計購置設備總額的專項審計報告)、兩年工作總結(須包含服務中小企業情況和享受免稅情況)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三、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好轄區內示范平臺享受科技創新進口免稅資格申報和復審工作,并于2020年8月20日前會同財政、海關、稅務部門將審核意見及符合免稅條件的示范平臺相關紙質材料一式四份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報送我局,并通過電子郵箱發送電子版材料。
附件: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