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廢法》執法專項大檢查 對照標準先自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執法專項大檢查是今年全國人大環保監督的工作重點。張德江委員長任檢查組組長,并已于5月22日主持召開了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執法檢查組將組成5個小組分赴10個省(區、市)進行檢查,同時委托其他21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法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檢查重點:
(1) 宣傳貫徹和推進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工作進展情況;
(2) 主要法律制度落實情況;
(3) 城鄉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處理處置情況;
(4) 分析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5) 研究提出進一步推進實施和修改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意見和建議等。
本次檢查時間:
2017年5月至8月。
工業固廢、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需要自查的常見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
常見工業固廢行政違法行為及規定: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常見危險廢物行政違法行為及規定: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常見刑事違法行為及規定:
(一)“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
(二)“后果特別嚴重”的行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三條。
(三)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 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
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