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征求意見稿)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和鑒別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
本標準適用于液態廢物的鑒別;但不適用于排入水體的廢水的鑒別。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廢物鑒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HJ/T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 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固體廢物solid waste
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
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
物質。
3.2 危險廢物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性、
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3.3 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hazardous waste with toxicity character
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危險特性為毒性的危險廢物(不含“T/”),以及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
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
3.4 混合固體廢物solid waste mixture
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固體廢物的混合物。
3.5 環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solid waste related to a pollution accident
是指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固體廢物以及環境污染事件次生的固體廢物。
4 鑒別程序
危險廢物的鑒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4.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GB 34330,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4.2 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4.3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無法根據本標準第5、第6 條相關判定規則判別屬性的固體廢物,經綜合分析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產生環節和主要危害成分,不可能具有GB 5085.1、GB 5085.3、GB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所列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應按照第4.4 條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4.4 危險特性鑒別應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和HJ/T 298 進行。凡具有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所列的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有關規定確定廢物類別和代碼。
4.5 上述鑒別程序無法鑒別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5 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
5.1 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5.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GB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5.3 排入企業內部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未達到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相應的限值要求的,則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視為該工業廢水處理污泥與其他廢水處理污泥的混合固體廢物,根據第5.1~5.2條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廢物;排入公共廢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未達到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相應的間接排放限值要求的,則公共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視為該工業廢水處理污泥與其他廢水處理污泥的混合固體廢物,根據第5.1~5.2條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6 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
6.1 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置過程產生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6.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后,經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7 不明來源固體廢物判定規則
環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無法按照HJ/T 298 第8.3 款明確產生來源、產生工
藝及性質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8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